莆田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 制定机关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6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9月1日
- 条文数
- 3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8年2月27日莆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教育、规划、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环保、林业、水利、文广、工商、城管、人防、消防、地震、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供给、土地征收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修订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布局专项规划。因公共利益需要和评估结果确需变更和修订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和专家意见,并将变更和修订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以及图纸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每八至十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四十至五十个班规模的普通高中建设用地;每三至五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七至四十五个班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每一至一点五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至三十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九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人口达三十万人的县(区)原则上要配建一所中等职业学校和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变动情况,在边远农村合理设置小学教学点、寄宿制学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因省以上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整,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调整,调整的土地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并依法报批。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无偿退还临时用地。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和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方案,应当书面征得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新建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五)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六)周边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有关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
(七)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和教学秩序的活动。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第三章建设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土地出让收益的百分之十;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或者投资;
(五)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用地指标,确保供地。
主体建筑及附属设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
已经建成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财产不得设立抵押担保。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校舍、设施、场地及其产权相关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移交和投入使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舍维护管理、保障维护经费、监督检查等相关制度,督促学校履行对校舍进行检查、维护的主体责任。
财政部门应当将校舍维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营利性民办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同一举办者既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又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分为两个学校独立开办,二者应当互为独立的法人,财务独立核算,根据不同性质单独供地。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为教育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转让、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中小学校、幼儿园闲置校舍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布局专项规划合理调整和配置,盘活资产的资金应当用于教育事业。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未将布局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的;
(三)未按照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用途的;
(四)未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五)在土地出让中未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修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权属登记的;
(七)以切割地块、零星开发等形式规避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八)未按规定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维护经费纳入预算或者未及时拨付的;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擅自改变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二)未按照规划同步进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的;
(三)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建筑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四)未经规划条件核实和验收合格,擅自将校舍、设施、场地投入使用的;
(五)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设施、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无偿移交的;
(六)对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财产设立抵押担保的。
(一)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的间距要求,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通风、采光和日照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环保和环境照明等要求,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