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校舍、设施、场地及其产权相关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未经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移交和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