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零星住宅区开发,应当根据周边人口聚集密度和新建住宅区集聚人口数量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作出扩建、增容的规划,并明确各住宅区居民子女就读学校,保障居民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建成区学校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在城镇改造时予以优先解决。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和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方案,应当书面征得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