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