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因省以上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整,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调整,调整的土地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并依法报批。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无偿退还临时用地。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