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规划预留的公办义务教育用地,确需变更为民办义务教育用地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与民办学校举办者签订协议的形式,保证普及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办义务教育政策的同等待遇入学。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