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
(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未将布局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的;
(三)未按照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建设用地用途的;
(四)未制定和执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的;
(五)在土地出让中未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修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备案和不动产权属登记的;
(七)以切割地块、零星开发等形式规避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八)未按规定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维护经费纳入预算或者未及时拨付的;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