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教育、规划、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环保、林业、水利、文广、工商、城管、人防、消防、地震、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供给、土地征收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