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八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财政拨款;(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土地出让收益的百分之十;(四)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或者投资;(五)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