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居住的人口、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每八至十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四十至五十个班规模的普通高中建设用地;每三至五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七至四十五个班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每一至一点五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至三十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九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人口达三十万人的县(区)原则上要配建一所中等职业学校和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变动情况,在边远农村合理设置小学教学点、寄宿制学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