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二)未按照规划同步进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套建设的;

(三)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建筑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的;

(四)未经规划条件核实和验收合格,擅自将校舍、设施、场地投入使用的;

(五)未将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设施、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无偿移交的;

(六)对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财产设立抵押担保的。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