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更新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3,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6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6年2月25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功能、环境、品质的建设和治理活动,主要包括:
(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二)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三)完整社区建设;
(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五)城市功能完善;
(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七)城市生态系统修复;
(八)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九)国家和四川省、本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明确负责本级城市更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城市更新部门)。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本辖区城市更新需求,协助做好意愿征询、政策宣传、纠纷调解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支持政策,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协调推进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社会工作、金融、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城市管理、水务、公园城市、商务、文广旅、消防救援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城市更新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及时了解和反映居(村)民需求,组织居(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专业经营单位在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根据城市更新需求积极参与城市更新相关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更新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城市更新的良好氛围。
支持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经济、法律等领域专业人员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需求分析、技术指导、沟通协调等服务。
Chapter 2规划和计划
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和修订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本辖区实际,编制和修订本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片区策划方案时,确需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同步开展规划调整论证工作,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整。
对未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其他零星项目,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部门提出申请,经评估后按程序纳入项目库。
编制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应当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结果,优先考虑存在安全隐患、居住环境差、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风貌急需整治提升,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构)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的项目。
Chapter 3项目实施
(一)消除危险房屋各类安全隐患,提升抗震、消防安全性能,持续改善建筑功能;
(二)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短板,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推动老旧街区、老旧厂区、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资源功能转换、业态升级、活力提升;
(四)完善城市防洪、防涝等防灾减灾设施,推进老旧管线管网改造升级,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五)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推进轨道交通场站与周边地区一体化更新建设,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六)持续修复城市生态系统,推动城市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优化城市绿色空间体系,促进绿色空间与居民生活、城市风貌有机融合;
(七)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延续城市、街区、建筑历史肌理,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运用,推动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
(九)国家和四川省、本市关于城市更新的其他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权属关系复杂,无法依据前款规定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因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况确需更新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规定确定实施主体。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物业权利人的,应当主动进行城市更新;涉及产权划转、移交或者授权经营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洽商、主动配合。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复杂的城市更新项目,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实施主体应当根据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优化完善。
城市更新范围内已取得土地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构)筑物,可以纳入项目实施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无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者现状与原审批不符的建(构)筑物的处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鼓励和支持统筹利用桥下空间、地下空间、基础设施周边空间、屋顶空间、滨河空间、低效用地等,结合片区功能需求,植入体育、文化、科普等场景业态,完善城市功能,增加公共空间,提升环境品质。
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活化利用的,在不影响历史文化价值且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改建和增设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历史空间和现代功能融合。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活化利用的,可以结合片区整体功能布局,采取微改造等方式增加公共开放空间,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
鼓励和支持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公共服务、文化展示、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活动。
对于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无修缮价值且具有合法权属的建筑,可以由物业权利人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认定确需采取拆除新建方式进行更新的,由物业权利人依法依规报经批准后实施。
通过前款方式不能完成全部产权归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未签约部分组织调解。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规实施征收。
(一)禁止以危险房屋治理等名义,违法违规拆除或者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房屋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禁止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得拆真建假;
(三)禁止违规移植砍伐树木、滥建文化地标、随意更改老地名;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Chapter 4支持保障
城市更新项目内既有建筑需要保留的,应当编制保留建筑整体保护方案,按程序纳入土地供应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支持城市更新项目不同用途或者相同用途的多宗经营性建设用地整体供应,实行同场公告、同场竞买、同时应价,一并竞得。
鼓励采取公共设施、轨道交通等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节地模式,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的,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依法分用途、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一次性整体供应。
城市更新中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支持与相邻地块实施整体开发建设。
对不具备条件提供独立占地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经相关物业权利人、职能部门同意,在满足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公共服务设施复合建设在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混合城镇住宅用地上。
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等要求,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地上停车库等城市更新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因历史文化保护需要,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规划实行异地补偿;依法确定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为满足安全、居住等需求,在落实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前提下,支持拆除新建项目容积率因地制宜、按需优化,依法按程序调整。
城市更新活动在编制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城市更新的区域或者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等不符合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将所涉及的消防问题解决方案纳入片区策划方案。
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既有建筑改造存在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消防设计不得低于原建造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水平不低于更新前,并满足有关部门制定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消防技术要点。具有特殊消防设计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盘活存量资源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根据城市更新融资需求依法开展多样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鼓励物业权利人依法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城市更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强化城市更新中的国有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经信、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将本行业、本领域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