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土地供应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以及划拨等方式进行。

城市更新项目内既有建筑需要保留的,应当编制保留建筑整体保护方案,按程序纳入土地供应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支持城市更新项目不同用途或者相同用途的多宗经营性建设用地整体供应,实行同场公告、同场竞买、同时应价,一并竞得。

鼓励采取公共设施、轨道交通等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节地模式,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的,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依法分用途、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一次性整体供应。

城市更新中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支持与相邻地块实施整体开发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