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市更新活动涉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应当以保留原有历史风貌、地域文化、典型建构特色为基础,加强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的要求,彰显和延续地方历史文化特色。

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活化利用的,在不影响历史文化价值且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改建和增设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历史空间和现代功能融合。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活化利用的,可以结合片区整体功能布局,采取微改造等方式增加公共开放空间,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

鼓励和支持开展与保护要求相适应的公共服务、文化展示、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