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功能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城市更新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新增公共配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等要求,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地上停车库等城市更新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因历史文化保护需要,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规划实行异地补偿;依法确定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为满足安全、居住等需求,在落实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前提下,支持拆除新建项目容积率因地制宜、按需优化,依法按程序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