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更新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建立城市更新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明确负责本级城市更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城市更新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收集本辖区城市更新需求,协助做好意愿征询、政策宣传、纠纷调解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