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对安全隐患严重、配套设施落后、土地利用低效,且无法通过改造提升方式满足更新需求的区域,可以实施拆除新建。拆除新建可以通过自主更新、产权归集、征收补偿等方式开展。
对于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无修缮价值且具有合法权属的建筑,可以由物业权利人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认定确需采取拆除新建方式进行更新的,由物业权利人依法依规报经批准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