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强化城市更新中的国有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经信、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将本行业、本领域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