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7, 2026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6
- Articles
- 59 articles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幼儿园、中小学校和高等学校;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校园及周边、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含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网信、气象、地震、新闻出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公益广告。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周。
Chapter 2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
(二)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房屋使用安全、校园交通安全、实习实训安全、实验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三)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自然灾害防范、事故预警、应急救援、善后处置、责任追究等机制;
(六)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投诉举报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交通安全管理;
(二)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园治安保卫;
(三)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与学校的合作,协助学校开展安全知识教育;
(四)依法处理校园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依法负责对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以及学校周边店铺出售的文具、玩具、运动器械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校服等学生用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查处涉及学校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的违法行为;
(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学校做好校园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学校周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污染;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卫生保健、心理健康和疾病防控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四)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学校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对学校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一)加强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极端思想的影响,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
(二)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畅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投诉、安全隐患报告等渠道;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将应急教育、急救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依法先期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做好校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如实告知学校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
(三)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四)发现学生有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学校;
(五)对未成年学生上网、使用电子产品进行合理约束,防止学生遭受暴力、色情、诈骗等不良信息的侵害。
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向学生监护人告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遵守情况,听取学生监护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Chapter 3安全管理措施
鼓励学生及其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与学生安全相关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
学校应当落实应急疏散演练全覆盖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和方案,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地震、气象等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学校应当每年定期对在职教职工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在职教职工有禁止从业行为记录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及时解聘,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开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派出单位、学校应当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必要的履职时间。法治副校长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单位在三十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安全防范设施,并同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网;明确负责安全保卫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并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保安员具体实施校门出入守卫、校园巡查等校园治安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心理健康辅导、生命教育,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社会工作者;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因身体状况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安排治疗、休养。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生理、心理状况异常,学生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休学。对经治疗或者辅导后能够正常学习,并且不会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当允许其返校学习。
公安机关在幼儿园、中小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部署警务人员维持学校及周边交通秩序。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规范学生乘坐校车和参加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时的乘车行为,保障学生集体乘车安全。租用校外车辆外出参加活动的,应当向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租用车辆。
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在空间或者时间上实行人车分流。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应急、第三方服务保障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进入校园。
允许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规范停放、充电等行为。
学校及周边在建工程对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学生、教职工人身造成安全隐患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依法整改。
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加强对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立即停止使用,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学校供餐安全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选择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原料、制作加工过程、设备、设施与工具、餐具、饮具等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向学校提供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变质和过期食物食材处置等记录台账和相关凭证,保证供餐食品全过程可追溯。
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向学生、教职工以及学生监护人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就餐制度,支持家长志愿者共同监督食品安全。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进行公开。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故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故意传播他人隐私;
(六)其他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发现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不法侵害,或者存在长期无人照料等情形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中小学校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构成欺凌。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工作,吸纳家长代表、教师代表、法治副校长等作为委员会成员。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置应当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学生的监护人参与,监护人有权就学生欺凌以及处理措施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认定欺凌行为应当合理区分欺凌行为与正常嬉戏玩笑的边界。
对遭受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帮助;对因遭受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学校或者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监护人提出调整学校或者班级等合理诉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对因遭受性侵害、性骚扰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学校或者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监护人提出调整学校或者班级等合理诉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经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予以支持。
(一)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吸烟、饮酒、文身或者言行违反学生守则的;
(三)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四)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责。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监护人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给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幼儿园、小学应当建立幼儿、低年级学生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学生交给监护人及其委托人以外的人。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安全防护工作。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安排安全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学校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的,应当落实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Chapter 4安全事故处理
(一)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将安全事故信息和学生人身伤害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三)及时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自伤等后果,学校已经履行预防、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交通、食品卫生等因素造成突发性、偶发性侵害的;
(三)因学生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引发的;
(四)因学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造成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侮辱、骚扰、殴打教职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学、生活服务设施和其他财产,不得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阻挠、干涉学校依法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并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Chapter 5法律责任
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工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