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Not yet in force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学生监护人、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侮辱、骚扰、殴打教职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学、生活服务设施和其他财产,不得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阻挠、干涉学校依法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