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Not yet in force

学校应当做好学生的卫生保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异常情况的学生,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心理健康辅导、生命教育,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社会工作者;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因身体状况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安排治疗、休养。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生理、心理状况异常,学生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休学。对经治疗或者辅导后能够正常学习,并且不会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当允许其返校学习。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