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Not yet in force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遴选、推荐符合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宣传,指导、协助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派出单位、学校应当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必要的履职时间。法治副校长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单位在三十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