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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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合理施划停车泊位,限速行驶;在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通道、场所,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在容易发生拥挤的时段,安排专人疏导。

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在空间或者时间上实行人车分流。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应急、第三方服务保障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进入校园。

允许电动自行车通行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规范停放、充电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