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Not yet in force设立食堂的学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食堂进行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当与经营方签订包括食品安全条款的委托经营协议,加强对经营方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统一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健全学校供餐安全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应当选择取得相应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原料、制作加工过程、设备、设施与工具、餐具、饮具等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向学校提供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变质和过期食物食材处置等记录台账和相关凭证,保证供餐食品全过程可追溯。
学校应当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向学生、教职工以及学生监护人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就餐制度,支持家长志愿者共同监督食品安全。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进行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