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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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构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体系,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教育督导内容,把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行政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