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Not yet in force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畅通学生欺凌投诉、救助渠道。

中小学校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构成欺凌。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负责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工作,吸纳家长代表、教师代表、法治副校长等作为委员会成员。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置应当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学生的监护人参与,监护人有权就学生欺凌以及处理措施提出异议或者申辩。认定欺凌行为应当合理区分欺凌行为与正常嬉戏玩笑的边界。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