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Not yet in force

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尽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预防、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自伤等后果,学校已经履行预防、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依法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交通、食品卫生等因素造成突发性、偶发性侵害的;

(三)因学生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引发的;

(四)因学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造成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情形的,学校可以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