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Not yet in force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集体劳动、社会实践、研学等活动,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安排安全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学校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的,应当落实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