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Not yet in force

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报告学校: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故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故意传播他人隐私;

(六)其他有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发现学生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不法侵害,或者存在长期无人照料等情形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民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