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Not yet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

公安机关在幼儿园、中小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部署警务人员维持学校及周边交通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