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Not yet in force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配合学校做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如实告知学校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
(三)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四)发现学生有可能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学校;
(五)对未成年学生上网、使用电子产品进行合理约束,防止学生遭受暴力、色情、诈骗等不良信息的侵害。
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向学生监护人告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遵守情况,听取学生监护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