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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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364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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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7月30日74 条
- 第十六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12月3日43 条
-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8年9月25日53 条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12日154 条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6年3月12日1,242 条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6月28日54 条
- 地方法规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8月4日24 条
- 第十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8月1日41 条
- 第三十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8月1日70 条
- 第十一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7月26日48 条
- 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上一级工会应当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或者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和福利待遇;不愿恢复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和相应赔偿。
- 第二十八条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于七日前将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企业工会。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0年11月17日23 条
- 第十七条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未经本工会委员会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同意,私营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3月29日63 条
- 第六十条(六)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或者解除、终止与残疾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6月10日119 条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8日55 条
- 地方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1年11月24日36 条
-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在人员录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得违法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