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协商代表因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被用人单位扣发、降低工资和福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其工资、福利;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协商代表因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被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恢复其工作和职务、职级;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协商代表因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协商代表不愿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