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在人员录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不得违法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