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一)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二)劳动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四)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
(五)社会保险、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六)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情况;
(八)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