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未经本工会委员会并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同意,私营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私营企业调动、处分、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