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一百四十六条有效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