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高效便捷的举报渠道,方便公众对违法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