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企业工会职责第二十八条有效企业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服务。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于七日前将理由书面通知企业工会。企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企业纠正。企业应当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企业工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