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一)招(聘)用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二)与招(聘)用的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

用人单位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该用人单位一年内不得招(聘)用台、港、澳人员。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