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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333 部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0 篇提到«劳动合同 解除»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3月31日71 条
    • 第六十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7月28日65 条
    • 第五十九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8月5日65 条
    •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1月26日66 条
    •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4月29日41 条
    • 第十四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6月9日54 条
    • 第十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2日71 条
    • 第四十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1月30日84 条
    • 第十八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7月25日55 条
    • 第四十六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8日24 条
    •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9日69 条
    • 第二十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6年7月31日71 条
    •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9年1月8日48 条
    •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直接或者变相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 地方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1月23日85 条
    • 第七十三条举报人举报其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8月13日50 条
    •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协商代表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协商代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第十条在参加平等协商活动期间和集体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3 条
    • 第二十条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调出、退休、死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补缴所欠部分。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8日39 条
    • 第二十四条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视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地方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1日44 条
    •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应当研究或者听取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 第二十一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
    •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未满,所在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5年9月30日22 条
    • 第十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
    • 第十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患病、岗位变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主动请辞的,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终止其任职资格。
  • 地方法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2月11日30 条
    • 第七条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威胁职工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用人单位工会的上一级工会的意见。上一级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上一级工会。未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或者未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上一级工会的,由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