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受理环保举报、投诉的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并及时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奖励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