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