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效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职工、工会工作人员因前款原因不愿恢复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按照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