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土壤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核实并处理。对实名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