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双方依法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本单位工会或者劳动者加入的其他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制定、修订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劳动合同样本,应当征求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