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将其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怀孕、生育、哺乳期期满。续延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得降低或者取消其应有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期自然续延至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女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