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汶阳田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11月26日
- 施行日期
- 2026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10月28日泰安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涉及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利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实施汶阳田保护工作,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汶阳田保护义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汶阳田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负责耕地用途管制等工作,防止耕地非农化,加强汶阳田耕地数量管控。
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管理,实施大中型灌区建设,对汶阳田水土流失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汶阳田保护相关工作。
按照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保护汶阳田,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汶阳田保护相关保险业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逐步建立汶阳田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土壤、水质、空气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保护汶阳田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汶阳田农用薄膜残留监测。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考古发掘等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符合临时用地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及时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并不低于原耕地质量等级。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汶阳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单位对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并用于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严格控制汶阳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优化水地资源配置,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协同推进大中型灌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因地制宜采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
(一)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
(二)推广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科学施肥增效,鼓励增施有机肥料、生物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
(六)其他汶阳田耕地质量提升措施。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对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防止汶阳田污染。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合作,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采取以销定收、包片回收等多种方式,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科技、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高素质农民培育,为汶阳田保护提供技术支撑。
推进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落实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动农机装备优化升级。鼓励、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等赋能汶阳田农业生产,提升汶阳田农业生产效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复耕复种。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发包汶阳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保护和利用汶阳田,及时制止、举报非法占用、损害汶阳田或者撂荒等行为。
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汶阳田,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修复;没有条件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治理修复费用,专项用于治理修复。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汶阳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治理修复应当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
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对与汶阳田相关的农业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登记和保护,加强与科研院所、企业、农户的联系合作,探索有效的农耕文化保护、开发、利用措施。
对破坏汶阳田资源、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