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汶阳田,是指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汶河干支流两岸,有机质高、保肥能力强,灌排条件良好,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农业遗产属性的优质耕地。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