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开展汶阳田气象、水文、病虫害监测、水利、电力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田间道路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落实汶阳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优化水地资源配置,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协同推进大中型灌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因地制宜采用水肥一体化等技术。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